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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广西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 Xi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缩写GXAM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我区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区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我区民众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团结全区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普及心理卫生知识,维护心理健康,提高民众的心理素质,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卫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心理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心理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紧密团结凝聚全区心理卫生工作者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民众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

科学方法,提高民众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相关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评价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制定。

七、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卫生服务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八、促进心理卫生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考察。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按照规定经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

员。

一、个人会员

(一)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二)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或接受理事会委托,接受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继续教育活动等;

(三)享有本会活动的优惠权、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1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应勤勉履责,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会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者,一般应免去理事会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者,一般应免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常务理事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其冠名为“广西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五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市级、县级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广西科协及政府其他部门项目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登记管理机关: 广西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 广西区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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